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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合同法》昨天开始实施,通过所谓“华为”事件以及一些媒体的炒作,这部法律的实行似乎是件了不得的大事。
我本人从2001年就开始打工,从珠三角到粤东,先后做了6份工作。但是对于这部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,我一直持一种冷淡的态度。
我有我的理由:
中国的法律文本几十年来写了成百上千份,堆积如山,但是真正被严格执行的有几部?我不去说《***》,这话题太敏感,就说说早已有之的《劳动法》吧。
作为打工者,我们最关心两件事:1、工资;2、工作时间。
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中要求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”,里面说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,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定在每月500—600元左右。但实际上工人们的月收入基本都有1000—2000元,1000元的月收入意味着什么,饿不死而已。那600元又意味着什么?除去房租、水电、伙食,就彻底“月光”了,如果不幸感冒或拉肚子,他可能就要举债,更别谈养小孩。
我觉得,最低工资标准定在2000元以下毫无意义。但地方政府认为劳动力价格低廉是吸引资本家的最好广告,加工资就是在“破坏投资环境”。由此可见,《劳动法》中关于“最低工资标准”的要求是一句毫无现实作用语句。至于“不得拖欠工资”,从1995年到现在,这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,因为“不得”两个字的约束力实在太小,而行政处罚的弹性又太大,老板们当然有恃无恐。这就是所谓“软法”的典型特征。
《劳动法》中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:
“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”
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”
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”
实际情况是怎样呢?
在我工作过的公司中,只有一家台资企业每周有一天休息,因为台籍干部们周末要去打高尔夫,但周一到周五晚上的加班是少不了的,除非是没生意,我每月的加班时数常常达到80小时。而我去过的其它公司,星期天全部没有休息,如果没有订单,有时会让你在家玩上一个礼拜,当然是要停薪的。今年上半年,我在汕头一家特种玻璃厂干了三个月,公司名头很大,北京鸟巢的玻璃订单就被他们接下。这家公司的加班时间是到晚上11点,我每天早上8点就在路边等厂车去公司,下班回家时已是深夜11点半,我每天呆在公司的时间长达15个小时。
据我对汕头这座工业城市的了解,95%的企业是没有固定休息日的,晚上加班到9点算是早的,一些服装厂要干到凌晨1-2点。
可是像我这样反对加班的人打工者似乎不多,大部份同事都很乐意加班,原因很简单,可以多拿一点钱。2006年我在一家电器公司做品管,加班时间是用打卡钟统计的。我每晚9点准时下班,但很多同事却宁愿留在公司“混班”,目的就是多赚点加班费。
《劳动法》对于加班费是这样规定的:
(一)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;
(二)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
(三)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而事实上,大部分公司都只是按正常上班时间来支付加班费,一些公司则把薪水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,加班费就是基本工资的1.5倍,奖金还是按月发,这样算下来,晚上加班的平均时工资比白天还少。
我们发现,《刑法》规定不让偷不让抢,不可以杀人,但是照样有人偷、抢、杀人,这时警察就会去抓捕。但是《劳动法》呢,有两个问题,一是执行不力,或者根本不执行;二是,惩罚太轻,或者根本不惩罚。后果是什么?就是一纸空文。
中国号称市场经济,上头也还有个“宏观调控”,唯独劳动力市场是个真正的几乎没有任何干预的“自由市场”,但在劳资双方实力如此悬殊的情况下,“自由市场”的后果可想而知。
现在的《劳动合同法》能给工人带来什么好处?
从字面上看,当然有,关键在于执行,要不然,和以前的《劳动法》差不多。
我过去签的劳动合同全是不平等条约,有家公司还有“违约金”一条,他可以炒你,你不能炒他,你要走,行,留下一个月的工资作“违约金”,后来我找了个借口请了一个月假才全身而退。
有资本家抱怨《劳动合同法》会造成“劳强资弱”,这话鬼才相信。在他们的潜意识里,资强劳弱是天经地义,最好是只干活不拿钱,要是谁发明了不用电的机器人,资本家们肯定挤破头也要买过去。细看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内容,大部份都是软性的规定,对资方真正有约束力的条款少之又少,你们用得着紧张吗?
据说老板们最怕的一条是,干了10年以上的员工将很难辞退。对于这一点,我有我的看法:中国的工厂80 % 以上都是工资很低的血汗工厂,血汗工人们难以忍受工作的劳累,或者想得到更高的报酬,一般跳槽都比较频繁。在一个工厂能干上十年的,要么就是这个厂还不错,要么就是此人已混上了个一官半职。对于大多数血汗工厂而言,5年以上的老员工很少,甚至没有。
我前面说,作为打工者,我们最关心的是工资和工作时间。在这两个问题上,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什么比《劳动法》更积极的内容,既然《劳动法》无助于改善工人的命运,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。
我见过很多内部管理混乱,浪费严重的企业,他们之所以能生存,都有赖于一个法宝:低工资。但是这样的企业有核心竞争力吗?这样的企业能发展壮大吗?也就是说,低工资削弱了中国企业现代化、规范化的内在动力,从长远看,不利于中国经济的成长。
从企业的角度看,目前过度地依赖国外市场,中国制造占领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超市货架。那里还有处女地?答案是:中国。中国有着巨大的消费潜力未被开发,怎样开发:我觉得有三个办法,一是给工人加工资,让人们有钱花(公务员的工资已经够高了,要不然一个位子怎么有几百个人报考,他们在人数上远少于工人,不可能每个公务员一人买10台电视机,腰上挂20个手机);其二,让工人每周有一天休息,晚上少加点班,为什么?有了钱还得有时间花钱。其三,提高社会福利,少一点后顾之忧,大家才敢花钱。劳资双方的利益并非对立,只不过利益有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分,不知道老板们会不会觉得我的建议只不过是在哄他们多出点“血”。